标准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发布,强调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
- 分类:行业标准
- 来源:北京日报
- 发布时间:2020-12-30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关于燃气规划和燃气使用方面的主要内容如下:燃气规划与建设。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等,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燃气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的内容,应当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管网和场站,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建设项目,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燃气供应与使用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状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协调调度,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统筹本行政区域燃气供应和需求。本市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燃气应急储备服务。市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措施,划定禁止和限制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区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本市对管道天然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实行特许经营。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燃气管理、服务的标准和规范。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制度和燃气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标准和规范,对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向社会公布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燃气供应企业受理非居民的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发布,强调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
【概要描述】《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关于燃气规划和燃气使用方面的主要内容如下:燃气规划与建设。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等,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燃气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的内容,应当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管网和场站,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建设项目,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燃气供应与使用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状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协调调度,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统筹本行政区域燃气供应和需求。本市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燃气应急储备服务。市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措施,划定禁止和限制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区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本市对管道天然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实行特许经营。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燃气管理、服务的标准和规范。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制度和燃气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标准和规范,对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向社会公布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燃气供应企业受理非居民的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 分类:行业标准
- 作者:
- 来源:北京日报
- 2020-12-30
- 访问量:0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关于燃气规划和燃气使用方面的主要内容如下:
燃气规划与建设。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等,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燃气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的内容,应当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
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管网和场站,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建设项目,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燃气供应与使用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状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协调调度,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统筹本行政区域燃气供应和需求。本市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燃气应急储备服务。
市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措施,划定禁止和限制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区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本市对管道天然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实行特许经营。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燃气管理、服务的标准和规范。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制度和燃气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标准和规范,对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向社会公布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燃气供应企业受理非居民的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友情链接
底部版权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重庆 ICP备案:京ICP备0500490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