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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提出建立健全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并规定了燃气突发事件的等级、预警级别、信息发布等工作。
健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应急预案》提出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省指挥部作为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框架下的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除了省指挥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还包括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地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前方工作组、专家组。
按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燃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应急预案》提出,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采用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采用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采用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采用蓝色预警。
燃气突发事件需如实向上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应急预案》还规定了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报告制度,提出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获悉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燃气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及时续报燃气突发事件有关情况。此外,《应急预案》特别提出,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应逐级上报,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较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国务院。
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落实5小时内发布信息
在应急响应方面,《应急预案》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并结合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控性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IV级四个等级。
其中,IV级为符合一般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出前方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为符合较大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出前方工作组或牵头组成省级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I级响应为符合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由总指挥长提请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决定。
《应急预案》还规定了相应的信息发布机制,提出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省指挥部在5小时内发布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处置进展和情况变化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发布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法律、法规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急预案》强调要做好演练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本预案演练,本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按计划定期演练。
《应急预案》提出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防范应对工作。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不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此外,《应急预案》还详细规定了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内容。
原文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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