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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装居民楼外公共天然气管道,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分类:行业新闻
  • 来源:楚天都市报
  • 发布时间:2021-01-15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武昌一居民郑某请人私自改装居民楼外公共天然气管道,殊不知,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法律。1月12 日,武昌城管通报称,当事居民郑某及改装者杨某双双被法院判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而获刑。



       2019 年1月25日9时许,家住武昌区中南一路一楼的郑某,通过他人介绍,找来有管道拆卸、安装工作经验的杨某,对居民楼外一条公共天然气管道进行拆卸,并安装连接一新管道,欲接进自家室内。



      因在施工中天然气泄漏,此举引起了其他居民的注意并举报,武昌城管执法队员赶到后,发现系无施工许可,责令杨某停止了施工,杨某随即离开现场。



       武钢江南中燃燃气(武汉)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公司会同城管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郑某所在单元楼主供气管采取拆卸的方式被破坏,擅自接入一根金属管,当天拆卸燃气管密闭堵头是在管内有压力天然气的情况下进行,在拆卸过程中不可避免有天然气泄漏,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该公司随即派员对该处管道进行了修复、还原。因发现处置及时,未造成安全事故。

        郑某、杨某因私改燃气管道,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武昌城管将这一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



      上月中旬,武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郑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改造正在使用的天然气管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法对两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杨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郑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因积极交待问题,中止了事态发展,未造成相应后果,免予刑事处罚。

       武昌城管提醒说,公共天然气管道是"红线",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在未经许可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动。如果居民需要对家中燃气管道进行改造,请联系天然气公司,由天然气公司派工作人员上门指导或改动。

 

私自改装居民楼外公共天然气管道,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概要描述】 

       武昌一居民郑某请人私自改装居民楼外公共天然气管道,殊不知,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法律。1月12 日,武昌城管通报称,当事居民郑某及改装者杨某双双被法院判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而获刑。



       2019 年1月25日9时许,家住武昌区中南一路一楼的郑某,通过他人介绍,找来有管道拆卸、安装工作经验的杨某,对居民楼外一条公共天然气管道进行拆卸,并安装连接一新管道,欲接进自家室内。



      因在施工中天然气泄漏,此举引起了其他居民的注意并举报,武昌城管执法队员赶到后,发现系无施工许可,责令杨某停止了施工,杨某随即离开现场。



       武钢江南中燃燃气(武汉)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公司会同城管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郑某所在单元楼主供气管采取拆卸的方式被破坏,擅自接入一根金属管,当天拆卸燃气管密闭堵头是在管内有压力天然气的情况下进行,在拆卸过程中不可避免有天然气泄漏,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该公司随即派员对该处管道进行了修复、还原。因发现处置及时,未造成安全事故。

        郑某、杨某因私改燃气管道,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武昌城管将这一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



      上月中旬,武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郑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改造正在使用的天然气管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法对两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杨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郑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因积极交待问题,中止了事态发展,未造成相应后果,免予刑事处罚。

       武昌城管提醒说,公共天然气管道是"红线",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在未经许可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动。如果居民需要对家中燃气管道进行改造,请联系天然气公司,由天然气公司派工作人员上门指导或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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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昌一居民郑某请人私自改装居民楼外公共天然气管道,殊不知,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法律。1月12 日,武昌城管通报称,当事居民郑某及改装者杨某双双被法院判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而获刑。

他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判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9 年1月25日9时许,家住武昌区中南一路一楼的郑某,通过他人介绍,找来有管道拆卸、安装工作经验的杨某,对居民楼外一条公共天然气管道进行拆卸,并安装连接一新管道,欲接进自家室内。

他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判刑二年,缓刑三年

      因在施工中天然气泄漏,此举引起了其他居民的注意并举报,武昌城管执法队员赶到后,发现系无施工许可,责令杨某停止了施工,杨某随即离开现场。

他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判刑二年,缓刑三年

       武钢江南中燃燃气(武汉)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公司会同城管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郑某所在单元楼主供气管采取拆卸的方式被破坏,擅自接入一根金属管,当天拆卸燃气管密闭堵头是在管内有压力天然气的情况下进行,在拆卸过程中不可避免有天然气泄漏,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该公司随即派员对该处管道进行了修复、还原。因发现处置及时,未造成安全事故。

        郑某、杨某因私改燃气管道,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武昌城管将这一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

他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判刑二年,缓刑三年

      上月中旬,武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郑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改造正在使用的天然气管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法对两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杨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郑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因积极交待问题,中止了事态发展,未造成相应后果,免予刑事处罚。

       武昌城管提醒说,公共天然气管道是"红线",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在未经许可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动。如果居民需要对家中燃气管道进行改造,请联系天然气公司,由天然气公司派工作人员上门指导或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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